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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局及成都航空相关规定,特对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充电宝的运输规定提示如下:
一、经成都航空批准可携带的锂电池
1.锂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如电动工具、小型摄像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电子医疗设备等),经成都航空批准,此类设备允许放入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或
(2) 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
(3)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型号。
(4)若设备放入托运行李中,必须对设备加以保护防止其损坏并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
2.备用锂电池,经成都航空批准,仅可作为手提行李运输,禁止托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锂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不超过2个可以携带;
(2)电池必须单独做防短路保护(放入零售包装或将电极分别绝缘保护:如用胶带缠住暴露的电极或将每个电池分别放入塑料袋或保护袋内);
(3)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型号。每人可以携带不多于2个的分别保护的备用电池。
3.由于残疾、健康、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锂离子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经成都航空批准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受以下条件限制:
(1)锂电池不可拆卸下来的轮椅或助行器禁止运输。
(2)专门设计的其电池可以由用户取下的电池驱动或其他类似助行器(例如可拆卸的),则:
①电池必须取下。轮椅或助行器可作为交运行李运输而不受限制;
②电池必须将电极绝缘作防短路保护(如用胶带粘住暴露的电极);
③被取下的电池必须作防止损坏保护(例如将电池装入一个保护袋中),电池必须在客舱内携带;
④将电池从设备上取下必须遵从生产厂家的指示;
⑤电池不得超过300Wh或设备操作需要安装两个电池,每个电池不得超过160Wh。
⑥一个备用电池最大不超过300Wh或两个备用电池每个不超过160Wh可以携带。
⑦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测试与标准手册第III 部分38.3 节(即UN 38.3)每个试验要求的类型;
⑧必须通知机长取下的且放在客舱内的锂电池位置。
二、无需批准可携带的锂电池
1.个人自用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医疗设备(如便携式集氧器)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每人最多可携带15台PED,此类设备允许放入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含锂电池的电子香烟只允许放在手提行李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每个安装的电池不得超过:
①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
②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值不超过100Wh。
(2)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类型。
(3)若设备放入托运行李中,必须对设备加以保护防止其损坏并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设备必须完全关闭(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
2.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禁止托运,每人最多可携带20块,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每个备用电池不得超过:
a.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或
b.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值不超过100Wh。
(2)锂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类型;
(3)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例如,可以放到原商品包装中,用胶带缠好暴露出的电极,把每块电池放在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袋内。
3.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箱(包括行李包、行李袋等),除锂钮扣电池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锂电池必须取下。取下锂电池的行李箱可作为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运输而不受限制;
(2)被取下的锂电池必须单个做防短路保护,且仅能在客舱中携带:
(3)安装了不可拆卸的锂电池的行李箱严禁携带。
(4)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超过100Wh严禁携带。
(5)具有载人助行功能的行李箱严禁携带。
(6)锂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类型。
(7)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箱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遵守普通行李的规定。
三、充电宝携带规定
旅客携带充电宝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2)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3)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每名旅客携带充电宝和备用电池的总数量不得超20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4)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5)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四、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1.锂含量超8g或额定能量超160Wh的含锂电池设备及备用锂电池;
2.锂电池驱动电动平衡车,包括并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扭扭车、电动滑板、风火轮、体感车和平衡车等。
五、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锂电池、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锂电池上。
(2)如果锂电池、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mAh ÷1000=0.76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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