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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李运输规则限制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 中国民航局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依据《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1) 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运动员、警卫对象携带的枪支除外)。主要包括:

A 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B 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C 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D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 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A 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B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C 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D 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3) 管制器具: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A 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B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C 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4) 危险物品: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A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B 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C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D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男燃溶剂制品;

E 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F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G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H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I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 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B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C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D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E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 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2) 包装简陋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榴莲等)。

3) 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4) 成都航空规定不宜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二、可作为非托运行李但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以下物品只能放在非托运行李内,若放入托运行李导致丢失或损坏,成都航空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托运行李夹带此类物品的,可拒绝收运或终止运输:

1) 旅行证件、医疗证明、X光片;

2) 易碎品、易腐品、古玩字画;

3) 现金、珠宝、金银等贵重物品,流通票据、货币、汇票等;

4) 重要文件、资料、样品、绝版印刷品、手稿;

5) 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6) 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仅限政府气象局等官方机构代表携带(每人1支),须经公司批准,装入坚固外包装。

三、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 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 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 其他: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 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4) 体育团队携带的枪支弹药(弹药仅限1.4S项UN0012或UN0014,不包括带有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射弹),须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国家体育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托运,枪支须卸弹、扣保险、妥善包装,弹药单独牢固包装(每人毛重≤5千克,不得合并包装)。

四、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成都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成都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 警卫对象的枪支弹药。

2) 液态物品:根据中国民航局《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要求:

(1) 国际/地区航班: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须盛放在容积≤100mL的容器中,置于容积≤1L的可重新封口透明塑料袋内(每人限1袋),超出部分托运;

(2) 国内航班: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自用化妆品、牙膏、剃须膏除外)。化妆品需满足“每种1件、容器容积≤100mL、接受开瓶检查”;牙膏/剃须膏每种限1件(≤100g/mL);

(3) 国际转国内航班:免税液态物品需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密封透明袋中并经安检确认,离开机场控制区的须托运;

(4) 特殊液态物品:婴儿乳制品、糖尿病患者必需液态药品,经安检确认后可随身携带;

(5) 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的液态物品,离开控制区前可随身携带。

3) 酒精饮料:酒精饮料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 标识清晰且为零售包装;​

(2) 酒精体积含量≤24%:托运数量不限;​

(3) 24%<酒精体积含量≤70%:每人托运≤5L。

4) 锂电池(设备内置除外)、充电宝仅限随身携带,严禁托运;

(1) 飞行中不得使用充电宝充电,有开关的须全程关闭。

(2) 100Wh<额定能量≤160Wh的充电宝、备用锂电池:需经承运人批准,每人携带≤2块。

A 设备内置的此类锂电池:经批准后可随身携带、放入手提行李或托运。

B 备用的此类锂电池:经批准后仅限随身携带,须单个采取绝缘措施(原包装、绝缘胶带包裹接线端、单独放入塑料袋/保护盒)。

(3) 禁止运输额定能量>160Wh、厂家召回、标识不清、无3C认证、无法确认参数的充电宝/锂电池。

5)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五、特殊行李

1) 活体动物

(1) “活体动物”仅限家庭饲养的狗、猫、鸟等玩赏宠物及服务犬。公司拒绝运输野生动物、形体怪异或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

(2) 形体过小(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笼体包装超过航线托运行李最大体积限制的活体动物,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3) 除残疾旅客携带的服务犬可进入客舱外,其他活体动物均须托运;客舱内服务犬数量限1只,超出部分须办理托运。

(4) 旅客携带活体动物乘机,须在订座或购票时向公司申请(原则上不晚于航班计划离港前24小时),经同意后方可运输(联程航班需征得所有航段承运人同意)。若机型不适宜运输(如无有氧舱),公司有权拒绝。

(5) 旅客须自行准备符合标准的宠物箱,以及航班中所需的食物、水、防暑/保暖用品,并提前5天让宠物适应宠物箱;同时须准备齐全相关证明文件。

(6) 每名旅客最多可运输2只活体动物(目的地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入境中国的旅客每人每次限带1只,且仅限犬或猫。成都航空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活体动物,超出数量须按货物运输。

(7) 旅客须不晚于航班计划离港前120分钟,将活体动物送至航站办理乘机手续。

(8) 活体动物的托运费用

A 国内航班:活体动物(含包装、食物、水等)合并计重,按对应航段逾重行李费率收费,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B 国际航班:按普通超件行李费的2倍收取(仅计件数,不考虑体积和重量,但不得超过航线尺寸/重量限制),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C 残疾人旅客本人携带的服务犬连同包装及其中的食物/水等可以免费运输,且不占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9) 活体动物包装(宠物箱)的要求

A 每只活体动物须独立包装,含动物及内部物品的总重量≤32公斤,尺寸介于5×15×20厘米(最小)至40×60×100厘米(最大)之间;超出范围须按货物运输。

a 服务犬托运不受此重量和体积限制,但需符合目的地国家相关规定。

b 航站有更高标准的,按航站规定执行。

B 须为符合IATA标准的航空宠物箱,材质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C 宠物箱门须为坚固金属材质,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下部),防止宠物自行开启;采用卡扣连接的宠物箱,需告知旅客潜在风险,由旅客在《宠物运输申请书》附加声明中签字确认责任。

D 所有配件(螺母、门闩等)须牢固完好;底部平稳防滑,带轮子的须固定或拆除轮子。

E 宠物箱空间需满足宠物自由站立、坐下、转身及正常躺卧。

F 宠物箱底部须防渗漏,内部铺设无毒吸水性衬垫(如毛巾、宠物尿布),禁止使用报纸等含毒性物质的材料。

G 箱体须有突起边缘或把手,便于分拣和装卸。

H 宠物箱托运前应进行打包:

a 先用防护网包裹宠物箱并捆扎牢固。

b 外层用打包带呈“井”字形打包,间距20-30厘米。

c 侧面打包带须竖状平行,穿过箱门网格及防护网(间隔均匀),固定箱门、箱体与防护网。

(10) 不适合航空运输的活体动物

A 禁运犬/猫种类:

a 短鼻犬: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猫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器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等。

b 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等。

c 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等。

d 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e 短鼻猫: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异国短毛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等。

B 不适合运输的其他活体动物

a 出生不足6个月。

b 怀孕或起飞前48小时内分娩。

c 性格焦躁、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无法长时间适应宠物箱。

d 患心脏/呼吸系统疾病,或48小时内接受过手术。

e 散发恶臭或刺鼻气味。

(11) 活体动物运输文件的要求

A 国内航班:

a 《宠物运输申请书》;

b 有效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c 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d 国际航班入境中转国内航班的,可使用入境时的有效证明文件。

B 国际/地区航班:

a 《宠物运输申请书》;

b 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c 目的地/中转地相关政府机构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许可文件;

d 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原件;

e 行程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其他特殊文件(可参考离港系统TIM、相关国家使领馆信息或政府网站)。

注:对于入境中国的航班,自2019年5月1日起,海关对入境宠物实施分类管理(指定国家/地区与非指定国家/地区):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从任何口岸入境;需隔离检疫的宠物仅限从具备隔离条件的口岸入境(非指定口岸入境的,海关将限期退回或销毁)。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2) 骨灰/骨灰盒

(1) 旅客须对骨灰/骨灰盒进行密封、防震、防潮的妥善包装(如使用木质或金属盒密封后,外层套硬质纸箱并填充缓冲材料),确保运输过程中骨灰盒稳固、无泄漏,且包装外观庄重、无异味,避免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2) 骨灰/骨灰盒的外包装以及携带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同机其他旅客的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否则应办理托运。若包装易引起他人注意或不适(如外观特殊、尺寸过大等),须办理托运。

(3) 若旅客需为装有骨灰/骨灰盒的行李购买占座票,须在购票时或值机截止前通过公司客服、机场售票柜台或其他途径购买。

(4) 国际/地区航线旅客携带或托运骨灰,须严格遵守所涉国际/地区航站当地相关规定。

3) 鲜活易腐物品

(1) “鲜活易腐物品”指在常规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变化或运输时长等因素,易发生死亡、变质或腐烂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水产品(鱼、虾、蟹等)、动物及动物制品(肉类、乳制品、活赤贝等)、植物及植物制品(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需特殊温控的药品等。

(2) 旅客须自行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如使用干冰冷藏、保温箱恒温等),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鲜活或不变质。

(3) 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时,须包装完好,确保无渗漏、无明显异味,单件重量不超过20公斤;

(4) 活物(如活体海鲜、宠物等)及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未密封的榴莲、腌制食品等),严禁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仅包装严密、无异味的物品可办理托运。

(5) 若当地航站对鲜活易腐物品运输有更严格规定(如重量、包装限制),则优先遵循航站标准。

(6) 鲜活易腐物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A 防渗漏与密封性:包装内不得充氧或夹带液态物质,外层需使用密封性能良好的容器,确保无液体渗漏;整体包装应坚固耐摔,避免因破损导致污损其他行李或飞机设施。

B 抗压与通风:

a 怕压物品(如水果、花卉)的外包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厚纸箱、塑料筐),能承受运输过程中的挤压及气温、气压变化;

b 需通风的物品(如活海鲜、新鲜花卉),包装上应预留通气孔。

C 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须严密隔热,冷却剂须符合航空运输规定(如干冰);含干冰的包装件,须预留气体释放通道(避免密封导致膨胀破裂),且单件干冰重量不超过2.5公斤(具体要求详见公司《危险品运输手册》)。

D 水产品包括海鲜、大闸蟹等,水产品的包装须在内部使用结实无渗漏的塑料袋将海鲜包装、捆扎好,外层再套硬质纸箱、泡沫箱或塑料箱,箱内填充缓冲材料并打包。对于大闸蟹等活鲜类的外包装可预留少量通气孔,但整体须进行打包。

E 榴莲作为行李托运时,仅限无开口的完整榴莲办理托运,须使用密封纸箱或泡沫箱包装(箱内填充报纸等吸附材料,防止气味外泄),并整体打包加固。

(7) 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文件

1) 检疫证明:国内运输中,政府规定需检疫的物品(如种子、苗木、活体动物制品等),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有效文件;

2) 国际运输文件:除国内检疫证明外,还需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进出口及过境规定,提前办理清关文件(如原产地证书、卫生检疫证书等),避免因文件不全导致滞留或销毁。

(8) 因物品自身特性(如易腐、易损)或包装不当导致的变质、损坏,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航班延误、极端天气)导致的损失,成都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占座行李

(1)“占座行李”指因易碎、贵重等特性不适宜托运,且体积或重量超出非托运行李限制,需由旅客单独购票、在客舱内占用座位运输的物品(如精密仪器、名贵乐器、古董等)。

(2) 旅客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经成都航空及联程航段承运人(如有)同意后方可运输;旅客需为占座行李购买单独座位票,占座行李票无免费行李额。

(3)对于现场临时申请占座行李的收费标准:

A 旅客为外交信袋、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容器现场申请占座服务时,仅须按所乘航线适用的逾重费率缴纳费用即可;

B 其他现场临时申请占座服务的行李,旅客须通过成都航空客服、机场售票柜台或其他途径为行李购买占座行李票。

(4)责任与免责:

A 旅客须确保占座行李不含任何危险品、禁运品,且包装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

B 因物品自身特性(如易碎、精密)或固定不当导致的损坏,成都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C 占座行李不享受旅客座位相关服务(如餐食、毛毯等),且占座行李的座位不得作为额外座位供人员使用。

5) 精密仪器/电器

(1) 精密仪器/电器的定义及范围

A “精密仪器”是指具备高精度测量、控制或分析功能的高科技仪器,通常具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特性,涵盖但不限于:

a 各种水质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显微镜,移液器,培养箱,干燥设备,天平衡器,光谱分析仪器,色谱分析仪器,试验箱,实验耗材,实验仪器,生命科学仪器,光学仪器,除湿精华仪器,物性测定仪器,食品检测仪器,药检仪器,纺织仪器,石油仪器,医疗器械等。

B “电器”泛指指通过电能实现功能的设备或元件,包括:

a 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及各类小家电等);

b 工业/商用电器(电路控制装置、电力变换设备等)。

(2) 运输原则与要求

A 精密仪器/电器因易损、高精度特性,应作为货物运输;若旅客坚持以行李运输,须满足以下条件:

B 作为非托运行李:

a 需符合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限制(体积≤20×40×55厘米,重量≤5公斤);

b 需能妥善放置于座位下方或行李架内,避免挤压、碰撞;

c 含锂电池的电器(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需符合锂电池运输规定。

C 作为托运行李,除满足托运行李的一般规定(体积≤40×60×100厘米,重量≤50公斤)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a 包装要求:精密仪器/电器必须有出厂包装或者有符合公司托运行李要求的包装,方可进行行李托运。建议旅客在托运精密仪器的时候用硬壳箱包装好,并在箱内进行内物填充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左右摇晃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b 物品特性要求:对于含有危险品的精密仪器/电器一律不得作为行李运输。对于性质不明或疑似含有危险品时,旅客须提供由局方认可的危险品鉴定机构或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行李不会对航空运输造成危险时,成都航空方可收运。对于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成都航空可拒绝收运。

c 不计入免费行李额:精密仪器/电器作为托运行李时不计入旅客行李额,需按照逾重行李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且不得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6) 乐器

(1) “乐器”指能发出乐音并用于音乐创作的器具,包括民族乐器和西洋乐器两大类(以下列举常见类型,不局限于所列范围):

A 民族乐器:

a 体鸣乐器:如锣、木鱼、铙等。

b 膜鸣乐器:如太平鼓、八角鼓等。

c 气鸣乐器:如长号、胡笳、口笛、葫芦丝、唢呐等。

d 弦鸣乐器:如锵、柳琴、琵琶、二胡、马头琴等

B 西洋乐器:

a 弦乐器:如小提亲、中提琴、大提琴、竖琴、吉他、贝司等。

b 木管乐器:如长笛、短笛;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管等。

c 铜管乐器:如小号、短号、大号、长号、圆号等。

d 键盘乐器:如钢琴、手风琴、电子琴等。

e 打击乐器:如定音鼓、木琴等。

(2) 运输方式及要求

A 作为非托运行李:

a 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体积≤20×40×55厘米)和重量(≤5公斤)限制;

b 能妥善放置于前排座位下方或行李架内,不占用应急通道,不影响其他旅客;

c 带电子元件的乐器(如电吉他、电子琴)需确保内置锂电池符合规定(容量≤100Wh,且无外露电极)。

B 作为托运行李时,除满足托运行李一般规定(体积≤40×60×100厘米,重量≤50公斤)外,还需符合:

a 包装要求:须使用乐器专用硬壳箱(如碳纤维、实木加固箱),内部填充防震材料(如海绵、软布)固定乐器,避免运输中晃动;易损部件(如琴弦、按键)需单独包裹;

b 需签署免责:乐器属于易碎、易损坏物品,旅客在办理托运时应请在行李牌背面进行免责签字,旅客拒绝签署的成都航空可拒绝收运。

c 收取费用:乐器作为托运行李时不计入旅客行李额,成都航空按照逾重行李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且不得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7) 体育器材

(1) 体育器材可作为行李运输,需符合随身或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及安全规定。

A 小型体育器材(如小型球拍、健身环等)若符合非托运行李标准(体积≤20×40×55厘米,重量≤5公斤),可随身携带;

B 大型体育器材(如高尔夫球袋、滑雪板等)须办理托运,可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按实际重量/件数核算),但不得办理声明价值服务;超出免费额度的部分(如超件、超重、超体积),按逾重行李费规定收取费用。

(2) 体育器材应妥善包装且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旅客在办理托运时应请在行李牌背面进行免责签字,旅客拒绝签署的成都航空可拒绝收运。

(3) 每名旅客仅限携带或托运1套同类体育器材(“1套”定义见下文具体器材说明),超出部分按逾重行李处理。常见体育器材的范围及要求如下:

A 高尔夫装备

a 1套高尔夫装备包含:1个高尔夫球袋(内含球杆、高尔夫球)和1双高尔夫球鞋;

b 包装要求:必须使用封套或硬壳箱包装(无封套的拒绝运输),球杆需固定在袋内,避免晃动损坏。

B 滑雪用具

a 1套滑雪用具包含:1对滑雪板、2根滑雪杖和1双滑雪靴;

b 包装要求:滑雪板需套防护袋,滑雪杖与雪靴单独装箱,整体建议使用硬壳滑雪包。

C 钓具

a 1套钓具包含:钓竿、鱼篓、渔网、长筒靴等;

b 包装要求:钓竿须装入专用硬质套管(长度≤158厘米),其他部件装箱并上锁,避免渔具尖锐部分外露。

c 钓具中不得夹带活饵、液态诱饵(如虾饵、腥味液),否则拒绝收运。

D 箭术器材

a 1套箭术器材包含:1个弓袋(含弓)、1个箭袋(含箭)+防护箱;

b 包装要求:弓与箭须分离包装,箭尖需加装保护套,整体放入防压保护箱,避免尖锐部件刺穿包装;

c 禁止箭上弦或弓处于张紧状态,确保运输中无发射风险。

E 冲浪板

a 1套冲浪板限1块独立冲浪板,或1个冲浪袋内装≤2块冲浪板;

b 尺寸限制:单块冲浪板(含包装)长度≤107厘米(超出此尺寸需按货物运输);

c 包装要求:必须套防撞袋或装入硬质冲浪板箱,板刃需贴防护条,避免划伤。

F 保龄球装备

a 1套保龄球装备包含:最多3个保龄球,1个保龄球包,1双保龄球鞋;

b 保龄球清洁剂中丙酮或酒精含量>70%的,视为危险品,禁止运输;

c 球与鞋需分仓存放,包体需有防震垫层,避免球体碰撞碎裂。

G 充气球类(如足球、篮球、排球等)必须释放球内全部气体。

8) 其他特殊行李

(1) 无人陪伴行李:指不随特定旅客本人同行、单独运输的行李,包括两类:

A 速运行李:如工作资料、公务/外交物品等需加急运输的物品;

B 运输差错行李:因错运、漏运等非旅客原因未正常交付的行李。

(2) 自行车

A 自行车仅限单座旅行车、赛车(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含动力装置的车型)。

B 仅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仅限一辆自行车的重量可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若自行车超大(例如国际航线单件自行车体积三边长总和超158cm)、超重、超件,则需按航线适用的逾重行李费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C 托运前须完成预处理:

a 轮胎完全放气;

b 折叠式自行车:折叠后用绑带固定,装入专用防护袋或硬壳箱;

c 非折叠式自行车:车把手旋转90度并固定,卸下脚踏板,必要时拆卸车轮(用缓冲材料包裹)并牢固绑在车身;

D 包装需使用自行车专用硬壳箱(或厚纸箱加泡沫填充),确保部件无晃动,避免运输中损坏或划伤其他行李。

(3) 外交信袋

A 外交信袋指用于传递官方外交文件、由外交机构出具证明的密封袋/容器。

B 体积≤20×40×55厘米的外交信袋,可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或办理托运(成都航空仅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运输责任,不负责文件内容安全)。

C 体积超限或需专人看管的外交信袋,若需占用客舱座位,可提前或临时申请按“占座行李”办理,且仅需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D 外交信袋须保持密封状态,运输中不得开拆;国际运输还需符合途经国/目的地国的外交文件入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