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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须知

旅客携带危险品的安全须知

尊敬的旅客朋友:

欢迎乘坐成都航空的航班!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以及成都航空相关规定,特对旅客携带危险品的规定提示如下:

一、旅客禁止携带的危险品

除第二项规定允许携带的危险品外,旅客禁止携带危险品,无论是作为托运行李、手提行李,还是随身携带。危险品分为:

1.第1类爆炸品;

2.第2类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

3.第3类易燃液体;

4.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7.第7类放射性物品;

8.第8类腐蚀性物品;

9.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

二、旅客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下表列明的危险品只有在满足相应限制规定的前提下,旅客方可携带:

序号 名称 限制规定 需航司批准 允许托运 允许手提
1 酒精饮料

在零售包装内体积浓度在24%以上但不超过70%的酒精饮料,装于不超过5升的容器内,作为托运行李时,每个人携带的总净数量不超过5升。

注:酒精饮料,不得随身携带或作为手提行李进行携带,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

2 安全包装的弹药 (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队成员携带,需提供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家体育管理部门证明,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千克。一人以上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3 雪崩救援背包 每人允许携带一个。含有2.2项压缩气体的气瓶。也可装备有小于200毫克净重的1.4S项物质的焰火引发装置。这种背包的包装方式必须保证不会意外开启。背包中的气囊必须装有减压阀。
4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 电池不可拆卸且超过0.3g锂金属含量或2.7Wh。 禁止携带
5 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

-电池不可拆卸。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不超过0.3g或锂离子电池不超过2.7Wh。

-电池可拆卸。如果行李交运则必须卸下电池,卸下的电池必须带入客舱。

注: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且锂电池的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瓦特小时数超过2.7Wh:如果作为交运行李,锂电池必须从行李上卸下并且将锂电池带入客舱;或行李必须带入客舱。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时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当行李上的锂电池的锂金属含量超过0.3g或瓦特小时数超过2.7Wh且不能拆卸时,此种行李禁止携带。

6 电池,备用/零散的,包括锂电池、密封型电池、镍氢电池和干电池

便携式电子设备所用电池只允许旅客在手提行李中携带。对于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不能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瓦特小时不能超过100Wh。主要作用是作为电源的制品,如移动电源视为备用电池。这些电池必须单独保护以防止短路。每人可最多携带20块备用电池。

*携带超过20块电池须报航司批准。

密封型电池:电压不得超过12V且不超过100Wh。每人可最多携带2块备用电池。(仅限手提行李,每人最多可以携带两块备用电池,并符合下列条件:电池必须符合DGR特殊规定A67的要求且不得包含任何游离的或未被吸附的液体;每块电池的电压不得超过12V且额定瓦特小时值不得超过100Wh;每块电池必须采用电极绝缘的方法进行防短路保护。)

否*
7 野营炉具和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燃料罐

野营炉具及其燃料箱必须排空所有的易燃液体。为避免危险,作为行李运输的野营炉具的燃料箱或容器必须已排空燃料一小时以上,并打开盖子至少六小时,以使残留的燃料得以蒸发;或把烹饪油倒入燃料箱或容器,以此将残留燃料的闪点提高至易燃液体的闪点之上,然后倒空燃料箱或容器。燃料箱或容器必须密闭盖好包裹吸附材料如纸巾,并放在聚乙烯或相当的袋子中。袋子必须密封或用弹力皮筋或麻线扎紧。

注:禁止旅客和机组携带含有易燃液体的野营炉具和燃料箱。

8 化学品监视设备

当化学武器组织成员公务旅行时,作为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携带的含量不超过DGR表10.3C中规定的活度限制的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比如:化学试剂监控器(CAM)和/或快速警报和鉴定设备监控器(RAID-M)必须被安全地包装并且不带锂电池。

9 有缺陷的锂电池 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如废弃锂电池、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 禁止携带
10 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含有刺激性和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物质,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剂等,禁止随身、放入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禁止携带
11 干冰(固体二氧化碳) 用于不受DGR限制的鲜活易腐食品保鲜的干冰,每位旅客携带不得超过2.5千克,可以作为手提或交运行李,但行李(包装件)可以允许释放二氧化碳气体。交运的行李必须标注“干冰”或“固体二氧化碳”及其净重,或注明干冰小于或等于2.5kg。
12 电子香烟

含有电池的(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其他私人用汽化器)必须单独保护以防意外启动。

含电池的电子香烟包括电子雪茄和其他个人使用的汽化器必须仅限在手提行李中。不允许在飞机上对这些设备和/或电池充电,并且必须采取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13 电击武器 (如泰瑟枪)含有诸如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禁止放入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 禁止携带
14 火种 各类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和打火机充气筒等,禁止随身、放入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禁止携带
15 含有燃料的燃料电池

含燃料的,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小型摄像机等)

轻便电子设备中的燃料电池,为轻便电子设备(如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摄影机等)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燃料盒,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中只能含有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水反应物质或金属氢化物形式的氢;(2)使用者不能在飞机上对燃料电池盒进行再充填。除非允许将备用燃料电池盒安装于设备上,否则不能对燃料电池系统进行补充。(3)任何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中燃料的数量不得超过:a.对于液体,200ml;b.对于固体,200g;c.液化气在非金属燃料电池盒中不超过120ml,在金属燃料电池盒中不超过200ml;d.若金属氢化物中含有氢,则燃料盒中水的含量不得超过120ml。(4)每一个燃料电池系统及燃料电池盒必须符合IEC PAS62282-6-1 Ed.1 标准,并且由生产商标明符合该标准;必须标明电池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及类型;(5)每一旅客可在手提、交运或随身携带行李中携带不超过2件备用燃料电池盒;(6)带有燃料的燃料电池盒(包括备用盒)或燃料电池只能在手提行李中运输;(7)燃料电池与设备中集成电池组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 Ed.1。仅用作为设备中电池组充电的燃料电池系统不能进行运输;(8)燃料电池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其在便携式电子不使用的时候不能为电池组充电;同时,生产商必须有牢固的标识:“只允许在飞机客舱内运输(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ONLY)”;(9)除了以始发国要求的语言进行上述标注外,必须同时以英文标注。

16 备用燃料电池罐

为便携试电子设备供电。

轻便电子设备中的燃料电池,为轻便电子设备(如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摄影机等)提供电力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燃料盒,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中只能含有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液化易燃气体、水反应物质或金属氢化物形式的氢;(2)使用者不能在飞机上对燃料电池盒进行再充填。除非允许将备用燃料电池盒安装于设备上,否则不能对燃料电池系统进行补充。(3)任何燃料电池和燃料电池盒中燃料的数量不得超过:a.对于液体,200ml;b.对于固体,200g;c.液化气在非金属燃料电池盒中不超过120ml,在金属燃料电池盒中不超过200ml;d.若金属氢化物中含有氢,则燃料盒中水的含量不得超过120ml。(4)每一个燃料电池系统及燃料电池盒必须符合IEC PAS62282-6-1 Ed.1 标准,并且由生产商标明符合该标准;必须标明电池盒中燃料的最大数量及类型;(5)每一旅客可在手提、交运或随身携带行李中携带不超过2件备用燃料电池盒;(6)带有燃料的燃料电池盒(包括备用盒)或燃料电池只能在手提行李中运输;(7)燃料电池与设备中集成电池组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符合IEC PAS 62282-6-1 Ed.1。仅用作为设备中电池组充电的燃料电池系统不能进行运输;(8)燃料电池系统的设计必须使其在便携式电子不使用的时候不能为电池组充电;同时,生产商必须有牢固的标识:“只允许在飞机客舱内运输(APPROVED FOR CARRIAGE IN AIRCRAFT CABINONLY)”;(9)除了以始发国要求的语言进行上述标注外,必须同时以英文标注。

17 小型非易燃气罐

装在自动充气个人安全设备,如供个人穿着的救生衣或背心上的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气体的小型气罐,每个设备携带不超过2个气罐。每位旅客携带不超过2件设备和不超过2个备用小型气罐。不超过4个其他设备用的水容量最多50mL的气罐。详见如下:

安装在设备上的小型非易燃气罐:(1)为自动充气个人安全设备如供个人穿着的救生衣或救生背心配备的小型气罐,规定如下:每人不超过两件安全设备;自用安全设备的包装必须防止意外启动;限定为二氧化碳或其他无次要危险性的2.2项气体;气罐必须是用于充气目的;该设备装配不超过2个小型气罐;不超过2个备用气罐。(2)其他设备:每人携带不超4个装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无次要危险性的2.2项气体的小型气罐;每个气罐的水容量不超过50ml。

18 非易燃无毒气体气瓶 用于操作机械假肢的气瓶。以及,为保证旅途中使用而携带的大小相仿的备用气瓶。
19 含有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如果卷发器的加热器上装有严密的安全盖,则每名旅客或机组人员最多可带一个。这种卷发器任何时候都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其充气罐不准在手提行李或交运行李中携带。
20 含有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液氮干装) (液氮干装) 液氮被完全吸附于多孔物质中,内装物仅为非危险品。隔热包装的设计应确保不会增加容器压力,并且以任何方向置放隔热包装都不会释放出低温液氮。
21 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易燃液体驱动的且不含电池或其他危险品的内燃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仅在交运行李中可被接收。发动机必须符合DGR特殊规定A70的下列要求:

发动机用不符合任何类、项分类标准的燃料驱动:或车辆、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燃料箱从未装过燃料或燃料箱已被清洗、清除蒸气以及采用适当措施消除危害;旅客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说明已经遵循了冲洗和清洗程序;同时,整个燃油系统的发动机没有游离液体,并且所有燃料管线是密封或加盖或牢固地连接到机器或设备的发动机上。

22 锂电池:装有锂电池的保安型设备 若需携带此类物品,旅客须事先联系航司做好准备
23 锂电池:含有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包括医疗设备如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供个人使用的便携式集氧器(POC)和消费电子产品,如照相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g,锂离子电池的瓦时数不得超过100Wh。在交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且加以保护防止损坏(不能为睡眠或休眠模式)。每人可最多携带15台PED。

*经营人可以批准携带超过15台PED。

锂电池:备用/零散的,包括移动电源,见电池,备用/零散的

否*
24 锂电池供电的电子设备 供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医用)使用的瓦特小时大于100Wh但不大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锂金属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仅供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专用的锂金属电池。在交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且加以保护防止损坏(不能为睡眠模式或休眠模式)。
25 锂电池:备用/零散的 消费类电子装置和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PMED)使用的瓦特小时大于100Wh但不大于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仅供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PMED)专用的锂金属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最多2个备用电池仅限在手提行李中携带。这些电池必须单独保护以防短路。
26 助行器: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电动轮椅或其他类似助行器 若需携带此类物品,旅客须事先联系航司做好准备
27 助行器: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若需携带此类物品,旅客须事先联系航司做好准备
28 装有锂电池的轮椅/助行器 电池必须是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试验要求的类型。必须用绑扎带、捆绳或其他固定装置对安装了电池的助行器进行固定。助行器、电池、电气布线与控制器必须保护以防止受到由于行李、邮件或货物的移动带来的损坏。必须核实:电池两极已作防短路保护,如封入电池容器;对于不可拆卸的锂电池,锂电池应牢固地装在轮椅或助行器上并且电流已经按照生产商的指引断开;或如果该助行器的设计允许电池拆卸,则由使用人按照生厂商的指引卸下。从助行器上卸下的电池禁止超过300Wh,或者对于安装两块电池的助行器,每块电池禁止超过160Wh。旅客可以携带一块备用电池最大不得超过300Wh或两块备用电池每个不超过160Wh。必须确保从助行器上卸下的电池和其他备用电池必须在客舱内携带。卸下或备用电池必须做防止损坏的保护(如每块电池放入一个保护袋中)。
29 非放射性药品(包括气溶胶)

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罩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疏忽而释放内含物。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携带。

注:每人可携带的梳妆用品、非放射性物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应不超过2kg或2L。

30 梳妆用品(包括气溶胶)

如发胶、香水、科隆香水等,作为托运行李,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作为手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每种化妆品限带1件,其容器溶积应不超100ml,并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液态物品总量应不超1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罩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疏忽而释放内含物。

注:每人可携带的梳妆用品、非放射性物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应不超过2kg或2L。

31 非易燃无毒(2.2项)的气溶胶

无次要危险性,体育运动用或家用。每1单件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应超过0.5kg或0.5L。气溶胶释放阀必须由罩子或其他适当的手段保护以防止疏忽而释放内含物。

注:每人可携带的梳妆用品、非放射性物品和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三种总净数量应不超过2kg或2L。

32 氧气或空气气瓶 医用氧气或空气瓶及含有液氧的个人医用氧气装置,禁止随身、放入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禁止携带
33 渗透装置

仅限在交运行李中,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此装置必须符合DGR特殊规定A41的下列要求:

每一装置必须用与它含有的危险品相容的材料制造;

每一装置内危险品的总量限制在2ml,且应保证在55℃时,液体不致完全充满装置;

每一渗透装置必须放入密闭、非常耐冲击的管状塑料或同等材料的内包装。内包装内的吸收衬垫材料必须足以吸收内装物。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有用的材料来保证内包装的密封性;

每一内包装必须装在由金属或最小厚度为1.5mm厚的塑料制成的中层包装内。中层包装必须气密封口;

中层包装必须安全地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完成的包装件应具有抗压持久性,保证任何内包装无破损或泄漏,且不致于大大降低效率。整个包装件应能承受1.8m的跌落试验和3m的堆码试验,且包装无损坏或物质泄漏,包装性能没有明显降低。

从1.8米高处自由落至坚硬、无弹性、平坦的水平表面上:包装底部平面、顶部平面、长边平面、短边平面、三边交叉的棱角各跌落一次;

顶面持续受压24小时,其重量等同于相同包装堆码3米的高度(包括测试样品)。

完整包装件的毛重不超过30kg。

34 含有密封型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电池必须符合DGR 特殊规定A67且等于或小于12V和等于或小于100Wh。最多可携带2个备用电池
35 充电宝

限个人自用,标识清晰,携带充电宝和备用电池的总数量不超过20块。单独防短路包装,禁止托运。飞行过程中不得使用并处于关闭状态。

*经营人可以批准携带充电宝和备用电池的总数量超过20块。额定能量超过 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经经营人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人携带不得超过2个。

否*
36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 或其他装置,包括那些植入体内或体外安装的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 带在身上
37 保安型设备 若需携带此类物品,旅客须事先联系航司做好准备
38 保险型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 除本表第22项规定以外,装有锂电池和/或烟火材料等危险品,是完全禁运的。 禁止携带
39 锂电池驱动电动平衡车 包括但不限于:独轮车、电动扭扭车、电动滑板、风火轮、体感车和平衡车等,禁止随身、放入交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禁止携带
40 非感染性样本

与少量易燃液体一起包装的非感染性标本

仅限托运行李,不应作为手提行李或者随身携带。

旅客应事先通知航司,并确认标本无感染性。

非感染性标本如含有少量易燃液体的哺乳类、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昆虫、鸟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标本,须符合A180特殊规定的以下要求:

用沾有酒精或酒精溶液的纸巾包好,然后放在热密封的塑料袋中。袋中的游离液体不得超过30mL;或放人小瓶或其他硬质容器内,其中的酒精或酒精溶液的含量不超过30mL;

将准备好的标本放入一个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随后将标本袋放入另一个带有吸附材料的塑料袋中,然后热封;

将包装完毕的袋子放入带有适当衬垫材料的坚固外包装内;

每个外包装所含的易燃液体总量不得超过1L

托运行李时,每个包装件应标记有“科研标本,不受限制,适用特殊规定A180(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mens,not restricted special provision A180 applies)。

41 自发热食品 除非移除加热反应包,否则禁止携带 禁止携带
42 医疗或临床用温度计 含汞,个人使用每人允许携带一支,放在保护盒内。
43 水银气压计或温度计 政府气象局或类似的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只能携带一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中,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刺透材料制成的袋子,此种袋子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不论该包装件的方向如何)。

1.本规定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协、中国民航局相关法规,加入成都航空安全要求制定,请注意更新变化;

2.某些机场安检部门可能基于国家安全部门相关规定和安全等级需要,对某些物品及物品数量和标准进行限制,必要时提示旅客向安检部门咨询确认。

3.其他未列入的危险物品、有安全质量缺陷或检查不能确认性质、标准的物品不能携带。

4.必须选用最恰当地描述该用品或物品的条目。

5.包含多种危险品的用品或物品必须符合所有适用条目的规定。

6.计划放在客舱内携带但实际上被置于货舱中的行李,必须只包含允许放入交运行李中的危险物品。当这些行李被取走并放入货舱运输时,必须与旅客确认那些只允许作为随身行李携带的危险物品已被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