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一、概述
1.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简称,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3.OPO工作人员: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参与器官转运的工作人员。
二、人体器官运输申请
旅客可通过拨打成都航空服务热线956028/(028)66668888提出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保障需求,为了更好的提供保障服务,旅客应尽早告知成都航空。
三、运输要求
1.OPO工作人员通过成都航空航班转运人体捐献器官时,应准备好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其副本,做好人体捐献器官的包装,并至少在航班起飞前4小时向成都航空提出运输申请。
2.成都航空仅接受OPO工作人员将人体器官作为客舱行李(手提行李或占座行李)运输。
3.除另有规定外,人体捐献器官应由OPO工作人员放置于运输专用容器中作为手提或占座行李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自行照管。
4.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尺寸超过成都航空允许旅客携带手提行李最大尺寸20CM×40CM×55CM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15CM的,成都航空将要求OPO工作人员使用占座行李的方式进行运输,并按规定核收运输服务费用。
5.未携带和不能提供《确认书》,或无法通过拨打人体捐献器官绿色通道24小时应急电话(400-6686-836)查验信息真伪的,成都航空拒绝运输。
6.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应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如干冰不超过2.5kg)。不符合要求的,成都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四、安检要求
1.装有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专用容器应当接受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无疑点的可不再进行开箱检查。
2.除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外,OPO工作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均按照正常程序接受安全检查。
3.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的,不受液态物品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均应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对不满足存储和运输安全要求的液态物品,成都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四、包装要求
1.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并在运输专用容器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
2.容器外观不会对其他人员造成影响,且不会因飞行过程中机舱气压变化、飞机颠簸而导致器官损坏。
3.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时,运输专用容器应具有有效保温、防震,方便携带、密封性好(不会散发异味、不会渗漏液体)的特性。
4.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成都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五、包装要求
1.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并在运输专用容器外显著位置张贴人体器官运输专用标志。
2.容器外观不会对其他人员造成影响,且不会因飞行过程中机舱气压变化、飞机颠簸而导致器官损坏。
3.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时,运输专用容器应具有有效保温、防震,方便携带、密封性好(不会散发异味、不会渗漏液体)的特性。
4.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成都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六、证明文件要求
1.OPO工作人员须提前准备好器官运输证明,证明文件必须是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资质名单中的医院填开的器官运输证明《确认书》及其副本。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等移植医院名单可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2.证明文件应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有出具证明医院的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其联系电话(尽量留办公地座机电话),加盖医院公章。
3.对不符合要求的,成都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七、OPO工作人员的职责
1.应提前4小时向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申请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2.OPO工作人员携带人体捐献器官乘机时,应携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及其副本等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填写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人体捐献器官及其包装符合本程序的要求。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0 AirlineChengDu       公安备案号:51012202000340       ICP登记号:蜀ICP备 0501663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