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票规定
点击阅读《 成都航空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 》
点击阅读《 成都航空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 》
舱位代码 | 客票类别(运价基础) | 票价区间 | 自愿变更(每次) | 自愿退票 |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起飞后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起飞后 | ||||
F | F | Y 100%及以上 | 免 | 5% | 5% | 10% | 5% | 10% | 10% | 20% | |
A | A | 5% | 5% | 10% | 10% | 10% | 10% | 10% | 20% | ||
C | C | 5% | 5% | 5% | 10% | 10% | 10% | 10% | 20% | ||
Y | Y | Y 100% | 免 | 5% | 5% | 10% | 5% | 10% | 20% | 30% | |
T | T | Y 99%-1% | 5% | 10% | 20% | 30% | 10% | 20% | 30% | 40% | |
H | H | ||||||||||
M | M | ||||||||||
G | G | ||||||||||
S | S | 10% | 20% | 30% | 40% | 20% | 30% | 40% | 50% | ||
L | L | ||||||||||
Q | Q | ||||||||||
E | E | ||||||||||
V | V | ||||||||||
R | R | ||||||||||
K | K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
I | YI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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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本条件适用于由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实际承运及使用成都航空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使用成都航空国内运输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成都航空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成都航空国内航线运输。
2. 本条件仅适用于F/A/C/Y/T/H/M/G/S/L/Q/E/V/R/K/I等有对外公布票价的舱位和其他舱位销售,不适用于成都航空特殊产品舱位销售。根据服务等级划分:F/A舱为头等舱,C舱为公务舱,Y/T/H/M/G/S/L/Q/E/V/R/K/I为经济舱。
3.成都航空特殊产品舱位及票价和使用条件可通过成都航空官方网站WWW.CDAL.COM.CN中对外公布的《成都航空特殊产品客票销售使用条件》8116版查询。
4.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对外公布的舱位对应价格销售,自觉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
5.如客票使用有限制条件,销售单位在出售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并在客票"签注栏"填入对应的限制条件,避免引起投诉。
6.变更:指客票包括航班、日期、订座舱位、航程、承运人等的变更。
7.变更费:是指根据客票舱位票价适用条件,成都航空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等的变更收费。
8.退票费: 是指根据客票舱位票价适用条件,成都航空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取消原订航班计划退票而收取的费用。
9.票价差额:是指客票从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10. 变更费、退票费和票价差额均以实际订座客票的票面价进行计算,尾数四舍五入到个位,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11.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即为客票上该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变更/退票收费标准均以客票取消订座时间为准。
12."子舱位"指在 F、C、Y 舱下根据票价区间的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例如头等舱子舱位 A、经济舱子舱位 T、H、M 舱等。
13.“小舱位”指在各子舱位下根据票价不同再次划分的运价舱位,例如H舱的小舱位是H1、H2、H3、H4、H5 ,运价基础分别为H1、H2、H3、H4、H5,M舱的小舱位是M1、M2、M3、M4、M5,运价基础分别为M1、M2、M3、M4、M5…等。
14.“小舱位”的变更、退票规定与所属主舱位一致,但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
15.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全部未使用,客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出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16.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在本条件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成都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成都航空国内客运手册》及相关业务通告、业务规定执行。
17.本条件适用于客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1日——2023年7月31日的旅客客票。
18. 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对本《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二、票价
1.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如遇票价调整,已出售的客票,票款不做变动;旅客自愿变更,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2.各舱位价格均为实收价,一律填开实付票价,尾数四舍五入,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订座系统公布的票价为准。
3.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公布正常票价的50%计算;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票价分别按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正常票价的50%和10%计算;婴儿票不占座,婴儿如需占座,需按儿童票价计收费用。无成人陪伴儿童所订座位等级仅限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票价为头等舱(F)/公务舱(C)/经济舱(Y)公布正常票价的50%。
三、订座和出票
1.F/A/C/Y舱允许全程填开OPEN票,T/H舱全程第一航段不允许填开OPEN票,后续航段允许。除有相关特殊规定外,其它子舱位不允许填开OPEN 票。
2.团队客票不允许填开 OPEN 客票。
3.儿童(含无人陪伴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不能填开OPEN 客票;在F/C/Y舱订座时,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 或 C 或Y+CH(无人陪伴儿童为 UM)/IN/GM/JC。如果该类旅客自愿要求在其他公布子舱位订座,票价、客票类别项及相关票务规定按该实际订座舱位的相关规定办理,姓名后也必须加CHD/INF/GM/JC对应的特殊旅客标识,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以总局规定为准。无成人陪伴儿童仅限成都航空直属售票部门或经成都航空授权委托的指定代理人处办理。
4.对开始旅行时出生不超过14天的婴儿及开始旅行时未满90天的早产婴儿不予售票,婴儿客票销售必须做申请,且婴儿客票必须与成人客票同一订座记录,每位成人只能有一名婴儿享受F/C/Y舱正常票价的10%,婴儿票不占座,婴儿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时,须向成都航空提出申请并购买儿童票(出票时使用OSI指令备注“占座婴儿”)。
5.为确保旅客航空运输安全,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订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6.为确保旅客航空运输安全,未满十八周岁的旅客不可单独携带婴儿/儿童乘机,每名旅客最多能携带两名未满十二周岁的旅客(包括儿童和婴儿),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的,另一名婴儿须购买儿童票。儿童、婴儿必须至少与一名成人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内,不得单独购买经济舱、商务舱或头等舱客票。
7.儿童出票时必须指定跟随一名成人,如出现退改签的情况,须与成人同时办理。办理有成人陪伴儿童客票时,必须在儿童客票订座编码中采用“OSI EU ADT 成人票号”注明成人旅客完整的13位客票号码。与团队同行的儿童必须以团队形式订座,占用团队配额出票,不得单独出票,否则视为违规出票。
8.无成人陪伴儿童/轮椅旅客/盲人旅客等特殊旅客或属限制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规定并经成都航空同意的条件下方可出票。
9.同一订座记录中不得出现两名相同姓名的旅客(包括音同字不同)。
10.团队客票在出票时必须使用团队客票专属的客票类别“YGVX”/“YGVRT”。
四、自愿签转 (变更承运人)
1.除有特殊规定外,使用F/C/Y舱正常票价的客票,包括在F/C/Y舱订座的儿童、婴儿客票,允许自愿签转,自愿签转仅限成都航空直属售票处和客服中心办理。
2.旅客自愿签转时,按同舱同价原则办理,即:(1)成都航空旅客自愿签转至其他承运人:若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成都航空票价,需补齐差额后方可进行签转;若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成都航空票价,允许签转但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2)客票签转时须按对应舱位变更规则及标准收取变更费;如签转存在票价差额和变更费,须同时收取票价差额和变更费;
3.在F/C/Y舱订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客票类别项分别为 "F或C或Y+GM或JC"时,不得自愿签转,如旅客提出自愿签转,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免收退票费,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4.团队旅客不得自愿签转。
5.非自愿签转按照《成都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五、自愿变更
1.变更费及票价差额均以实际订座客票的票面价进行计算。
2.客票变更:仅限低价格舱位改高价格舱位。高价格舱位改低价格舱位,按自愿退票、重新购票办理。
3.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差额,则按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舱位、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高舱位改低舱位(变更子舱位)或降低舱位服务等级(降舱),按自愿退票处理;
(2)低舱位改高舱位(变更子舱位)或变更舱位服务等级(升舱),同时收取变更费及票价差额;如航班及日期未发生变更,则仅收取票价差额;
(3)同等舱位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补齐差价同时收取变更费;
(4)同等舱位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处理;
(5)变更后的客票如需再次变更,按最近一次变更后的舱位规定办理,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6)变更时如遇公布票价调整,以定座系统实时票价为准,多不退少补,变更手续费按更改前的定座舱位对应规定办理。
4.变更航程:自愿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处理。
5.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或C或Y+CH(UM)或GM或JC"时,允许同舱位免费变更;婴儿客票,客票类别项为F或C或Y+IN时,允许同舱位免费变更。
6.团队旅客不得自愿变更。
7.变更旅客姓名或证件号:旅客姓名中音同字不同(因翘舌音、平舌音、边音、鼻音、前鼻音、后鼻音造成的音同字不同)、异体字、形似字、偏旁差错、姓和名书写颠倒(不涉及汉字/字母错误的更正)、叠字增减、乘机人标识错误、重复输入姓名删减、英文名差错(两个字母以内)需要变更的,须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提出,可免费变更一次;旅客证件差错需要变更的,在4位数字以内(包含4位数字)、有效期内的证件号码因证件换发原因造成证件号码需全部变更、同一名旅客的有效证件号码互换、同一订单下多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位置互换(不涉及数字/字母更正)的可进行变更,变更须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提出。注:变更旅客姓名或证件号只予一次;旅客姓名和证件号同时出现差错,不予变更。
8.变更方式:(1)BSP/B2B代理人采用自动换开方式进行变更;不能采用自动换开的客票按退旧票换新票的方式办理,BSP客票须在退款信息单和新订客票上用EI指令注明原客票号码,并将新票票面信息截图上传到BSP退票凭证管理系统,B2B客票在退旧票时须在B2B系统中备注新票票号。(2)B2C客票可在网上购新票退旧票的方式(退旧票时须备注新票票号或订单号)。(3)成都航空直属售票处采用自动换开或OI换开方式进行客票变更。
六、自愿退票
1.使用F/A/C/Y/T/H/M/G/S/L/Q/E/V/R/K/I舱位订座的来回程及多航段散客客票的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时,按照单程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航段退票费;若客票已部分使用,剩余航段退票应扣除已使用航段的订座舱位票面价后,剩余航段票款按照相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则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2.客票变更后再退票:
(1)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最后一次客票取消订座时间为标准收取退票费,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2)收取了票价差额或舱位变更后的客票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新客票取消订座时间为界定,票价差额部分按变更后新票价订座舱位的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其他按照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合计收取退票费,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3.使用儿童(含无陪儿童)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类别和票价的客票(客票类别项分别为"F 或 C 或 Y+CH/UM或 GM 或 JC")时免收退票费;婴儿客票(客票类别项为F 或 C 或 Y+IN时)免收退票费。
4. 重复购票旅客退票:
(1)同一乘机人(姓名、证件号码一致)购买两张或两张以上航段、航班日期、航班号等航班信息完全一致的客票界定为重复购票。
(2)如旅客重复购票,申请免费退票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重复客票必须在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含)之前取消订座;
B .旅客重复购票的航班需至少有一张客票正常使用;
C .旅客申请办理免费退票的客票票面价不得高于旅客已使用客票,且仅限一张。
(3)重复购票免费退票的客票款在旅客向我公司客服中心028-66668888提出书面申请(含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旅客本人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经我公司审核完成后直接退到旅客本人账户;如旅客重复购票不符合上述第(2)条款规定,未使用客票均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5.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回。
七、团队客票自愿退票:
1.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1)在始发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72 小时(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全程票面总价的30%作为退票费;(2)在始发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72小时内至始发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2小时(含)之前提出退票,收取全程票面总价的50%作为退票费;(3)在始发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2小时内及航班起飞之后提出退票,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2.团队客票部分航段使用情况下的退票费:应首先收取已使用航段的Y舱全价,如有剩余余额,未使用航段客票退票按照团队客票全程未使用规定的退票费率以未使用航段票面价为计算标准收取退票费,剩余余额退还旅客。如没有剩余金额,则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3.团队旅客误机,仅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费,客票款不退。
八、非自愿变更/退票
1.非自愿变更服务等级舱位:低舱位改高舱位,无须补差;高舱位改低舱位,退还票价差额。
2.非自愿相同服务等级舱位变更,免收变更费。
3.非自愿变更航程:按成都航空相关规定办理。
4.非自愿退票,客票全部航段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客票已使用部分航段,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退还剩余票款,但不得超过客票原付总金额。
5.客票在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已办理变更、退票、取消订座等,应按自愿变更、退票收取相关费用。
九、旅客因病退票
旅客因病不能旅行而要求退票,必须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并及时取消座位,最晚不能超过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两小时,退票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疾病证明)、病历及交费单(诊断时间应早于客票列明的起飞时间前、交费单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等,上述资料需在退票时将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BSP退票凭证管理系统或B2B网站后台,如无法上传的需将原件(复印件)邮寄至指定地点,B2C客票办理病退联系官网客服;旅客在航班始发站或经停站突发病情要求退票的,旅客需提供成都航空或机场医疗中心书面认可的证明。如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旅客因病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应退还全部票款;在航班经停站提出,退还的票款金额为旅客所付票款减去已使用航段相同折扣率的票价金额,剩余部分全部退还旅客,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退票,退票金额按患病旅客规定办理,每一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人数不得多于2人。
一、替代舱位产品使用条件
舱位代码 | 客票类别(运价基础) | 票价区间 | 自愿变更(每次) | 自愿退票 |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起飞后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168小时(含)之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16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8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前48小时(不含)至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含)前 | 航班计划离站时间4小时(不含)内及航班起飞后 | |||
N/D/O/W/U/B | Y+折扣率 | Y100% | 免 | 5% | 5% | 10% | 5% | 10% | 20% | 30% |
Y99%-70% | 5% | 10% | 20% | 30% | 10% | 20% | 30% | 40% | ||
Y69%-40% | 10% | 20% | 30% | 40% | 20% | 30% | 40% | 50% | ||
Y39%及以下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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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舱位产品使用条件
舱位 | 客票类别(运价基础) | 自愿变更 | 自愿退票 |
所有舱位 | SA/SS/Y+自定义/舱位代码+自定义 | 根据实际订座舱位对应变更规定收取变更费 | 根据实际订座舱位对应退票规定收取退票费 |
A(头等舱优免票) | F+折扣率或F00 | 凭成都航空签发证办理,随订随售\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不允许变更\免费退票 | |
Z(经济舱优免票) | Y00或Y+折扣率 | 凭成都航空签发证办理,随订随售\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不允许变更\免费退票 | |
X | YGVX/YGVRT | 退改签规定按照《成都航空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116版内的团队规定执行(X舱小舱位的运价基础以系统为准)。 |
三、自定义产品舱位使用条件
舱位 | 客票类别(运价基础) | 自愿变更 | 自愿退票 |
所有舱位 | 以自定义产品实时销售规定为准 | 根据自定义产品舱位实时销售规定执行 |
一般规定:
一、本条件适用于在成都航空特殊产品政策规定的相关舱位订座,以特定销售代码作为产品识别标识,进行销售并完成出票的单程、联程、往返程产品(含缺口程)。
二、除票价另有规定外,特殊产品客票随订随售,不允许OPEN,不允许自愿签转。
三、凡符合本条件的,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在本条件未涉及到的客票使用条件按照《成都航空国内旅客运输票价和使用条件》8116版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产品规定以电子运价使用规定、相关业务文件、业务通告为准。
四、特殊产品变更:
1.变更费及票价差额均以实际订座客票的票面价进行计算。
2.客票变更:仅限低价格舱位改高价格舱位。高价格舱位改低价格舱位,按自愿退票、重新购票办理。
3.如变更后未发生票价差额,则按规定收取变更手续费;如果变更后引起前后舱位、票价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高价格舱位改低价格舱位或降低舱位服务等级(降舱),按自愿退票处理;
(2)低价格舱位改高价格舱位或变更舱位服务等级(升舱),同时收取变更费及票价差额;如航班及日期未发生变更,则仅收取票价差额;
(3)同等舱位较低票价变更为较高票价,补齐差价同时收取变更费;
(4)同等舱位较高票价变更为较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处理;
(5)变更后的客票如需再次变更,按最近一次变更后的舱位规定办理,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6)变更时如遇公布票价调整,以订座系统实时票价为准,多不退少补,变更费按更改前的定座舱位对应规定办理。
五、非自愿退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按实收价全额退还旅客;如客票已部分使用,将已使用航段按照其实收票价对应的折扣价格扣除后,余额退还旅客。
六、本条件适用于客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1日——2023年7月31日的旅客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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