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犬
一、概述
1. “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或工作协助的经过专业训练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2. 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不得现场临时申请,须在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向成都航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携带进入客舱。未获批准的,服务犬需办理托运或按货物运输。
3. 如需托运服务犬,其连同运输容器、食物可免费运输(重量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不办理申明价值。托运流程参照本手册“作为行李运输的活体动物(宠物)”规定;若需放入货舱运输,容器包装等需符合货物运输标准。
4. 服务犬进入客舱前须佩戴口套并系牵引绳,不得占用座位或在客舱内任意跑动;若征得服务犬活动范围内(如邻座及附近)旅客同意,可无需佩戴口套;旅客座位处需有足够空间容纳服务犬(如脚边、座位下方),不得影响通道或其他旅客。
5. 服务犬需配备防粪便渗溢的装置(如防渗垫),避免污染客舱,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旅客自备。
6. 服务犬应全程陪伴在旅客身旁,不可独留,旅客座位处应可容纳其服务犬
7. 携带服务犬的旅客及其服务犬应与一般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8. 服务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房、死亡,均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自行负责。
二、运输申请
1.携带服务犬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所提供的有关证件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办理定座手续。
2. 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
三、服务犬的运输文件要求
1. 对于国内始发航班,需提供:
a 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b 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疫苗注射证明书》。
c 《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d 提供乘机人与服务犬的关联性证明
e 合法机构开具的《残疾人证》。对于外籍以及港、澳、台旅客,需提供90天内由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证明残疾情况)及医生的执照复印件。
a) 二代残疾人证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的“残疾人证查询”平台可查
b) 对于非国内旅客的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的要求参照下述“国际/地区始发航班”中的相关要求。
f 对于跨境航班,还应准备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地区)政府要求的文件。
2. 对于国际/地区始发航班,需提供:
a 《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b 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c 出发地所在国当局核发的《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书》。
d 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疫苗注射证明以及额外要求的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离港系统TIM的查询结果,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e 对于导听犬/导盲犬,需提供旅客90天内的医疗证明(证明乘机旅客的听力/视力损伤状况)及医生执照复印件。
f 对于精神辅助犬,需提供旅客90天内的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的复印件
a) 医疗证明由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医师(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注册诊所医师)出具,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
b) 医疗证明的内容应包含:说明乘机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情感障碍,在航空飞行和/或旅客目的地需要情感支持或精神安慰的服务性动物陪伴。
c) 医生执照的复印件需证明该医生是经注册的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心理医师,还需列明精神、心理医生的专业执照日期和种类,以及颁发机构。
四、服务犬的接收
1. 以下服务犬不适宜携带进入客舱运输:
a 国家农业部确定的49种烈性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犬、可蒙犬、兰西尔犬、意大利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牧羊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爱尔兰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b 表现出危险行为的服务犬。
c 过重或过大导致客舱无法容纳的服务犬。
d 重量超过10公斤的精神辅助犬。
2. 运输文件还须包括提前联系成都航办理运输申请时填写的《服务犬客舱运输申请书》。
3. 每个航班仅限承运一名携带服务犬的残疾人旅客,每位残疾人旅客仅限携带1只服务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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